作者:陈明来源:时间:2012-05-22 16:53:45
关于做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计划生育
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详见附件)的规定,现将学院的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院在编在岗的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二、初婚初育或再生育的教职员工,请生育前将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提交工会登记,学院工会凭准生证(再生育证)发放生育慰问金。
三、考虑到我院的实际情况,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教职工,请协调好与工作的关系,合理计划生育的时间,建议一、二胎生育相隔2年以上的时间。
四、违反国家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学院将依照温州大学的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五、分院院长、书记为分院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附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通知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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