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城院〔2012〕135号:关于解除蒋朝阳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作者:办公室来源:时间:2012-11-26 16:29:21

温城院〔2012〕135 号

 

关于解除蒋朝阳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各部门,各分院:
2012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我院会计分院教师蒋朝阳因私请假。自10月29日起,在请假期限届满后续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学院于11月6日、11月12日发函催促其返校上班,该同志在11月7日收到函后拒绝返校,11月13日拒收函件。该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院纪律,对教学工作造成了较坏影响。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温城院【2008】22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蒋朝阳同志劳动合同,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 解除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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