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给12会计D班饶大森同学、廖贤文同学留校察看的决定
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3-01-03 浏览:
温城继教院〔2013〕1 号

各班级:
饶大森同学(学号:1280027423)男,12会计D班;廖贤文同学(学号:1280027421)男,12会计D班,两位同学于2013年1月3日下午,《基础会计》科目期中测试考试中,廖同学将自己试卷撕下传递给饶同学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堂抓住。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构成考试作弊。
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现依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内容,给予饶大森、廖贤文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2013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日。若在察看期间再有任何违纪事件,则予以开除学籍;若表现良好,则视情况予以撤销处分。同时,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内容规定,撤销饶大森同学在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纪检部部长一职,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生效。望以上两位同学引以重视,吸取教训,今后严肃考风考纪。同时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留校察看 决定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3年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