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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12会计D班饶大森同学、廖贤文同学留校察看的决定

作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3-01-03 浏览:

  


温城继教院〔20131

关于给12会计D班饶大森同学、廖贤文同学留校察看的决定

各班级:

饶大森同学(学号:1280027423)男,12会计D班;廖贤文同学(学号:1280027421)男,12会计D班,两位同学于201313日下午,《基础会计》科目期中测试考试中,廖同学将自己试卷撕下传递给饶同学抄袭,被监考老师当堂抓住。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构成考试作弊。

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现依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内容,给予饶大森、廖贤文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201313日至201412日。若在察看期间再有任何违纪事件,则予以开除学籍;若表现良好,则视情况予以撤销处分。同时,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内容规定,撤销饶大森同学在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纪检部部长一职,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生效。望以上两位同学引以重视,吸取教训,今后严肃考风考纪。同时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留校察看  决定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3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