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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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第一期团学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袁红富  来源: 时间:2012-11-06 浏览:

学生会、班长、副班长、团支书:
        为提高我院团学干部的综合素质,开拓团学干部视野,培养团学干部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团结合作的精神,增强其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团学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广大团学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对团学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工作方法与技巧等进行培训,经学院团委研究,决定于近期举办第一期团学干部培训班,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书
二、培训时间、地点
        2012年11月(具体课程安排见附件一)
三、培训方式
        培训班课程分为理论授课和户外素质拓展活动。务求通过培训,使团学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思想境界有所提高,同时提升参与实际工作的能力,强化学习内容,提高团结合作能力,促进工作积极性。
四、评优方式:
表现优异的学员可获团学干部培训班“优秀学员”称号。
 
共青团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干培训课程安排表
 
时  间
培训内容
形 式
主讲
11月07日14:30
开班典礼
讲座
吴玉伟
11月09月14:00
活动的组织与活动策划
讲座
蔡轩
11月14日14:30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
讲座
袁红富
学生干部的定位
11月18日08:00
户外素质拓展培训
拓展
城市之鹰
11月21日14:00
社交礼仪
讲座
唐若
11月23日14:00
小组讨论课(十八大等主题)
拓展
待定
干部交流平台
注:如培训时间临时发生变化会及时通知各学员,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
管理制度(暂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是在院团委领导下的对学生进行团学干部的先进性培训的一个组织机构。
第二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宗旨:勇于创新、自觉奉献、团结合作。
第三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的目的:了解团学干部的先进性,更好的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
二 机构设置以及学员编制
第四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部、团委办公室共同负责。
三 学员选拔条件
第五条 城市学院学生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参加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学干部培训: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名次位于班级前60%;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的优秀团学干部。
第六条 参加培训期间,若有同学违反校规校纪,将立刻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能参加此培训班。一年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参加此培训班。
四 学员考核与评优
第七条 考核事项具体如下:
培训班结束之际,将综合以下几方面对学员进行考核:
1、出勤情况。有旷课、课堂纪律较差、迟到早退记录者取消参加考核资格,并取消其所在团队及分院评优资格,一次请假者取消学员评优资格,两次请假以上(包括两次)取消团学干部考核资格,不给予结业证书。
2、递交学习小结。在每次培训期间,认真做好培训笔记,在考试之前上交笔记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对笔记做得较好的学员在结业考试成绩上适当加分;在培训结束后,结合对本次培训的认识,谈谈自己对将来工作的设想及对学院团学工作的建议,要理论联系实际,有感而发,字数不少于1500字,对其比较认真的学员在结业考试成绩上适当加分。
3、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的考试形式,对其在考场内违反考试纪律的学员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并取消考核资格,不给予结业证书。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对完成本次培训中的各项学习、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者,由院团委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团学干部培训结业证书”,学院将根据学员的表现情况评选出若干名“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将在全院通报表扬,优秀学员在各项评优、干部选拔时将被优先考虑。
第十条 因无故缺席或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结业证书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先进评选。
五 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本次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部、团委办公室共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上课原则上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班主任助理申请准假。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期间,广大学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学习、潜心思考、积极参与,在每堂课要认真做好笔记。上课期间要保持课堂安静,不准交头接耳,把手机调至振动或静音状态。
第十四条 每个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要准备2张单寸照片,用来制作考勤表和结业证书。
六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团委。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