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专本衔接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时间:2012-04-28 浏览: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衔接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专科教育衔接班(以下简称“专本衔接班”),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一条 我院学生个人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本人所在的分院学办提出入学申请,由所在分院统一负责受理入学申请、初审入学资格,并汇总名单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成长中心。新生名册和学生专科入学时的录取名册要求上报主考学校审核,审核获通过的学生即拥有资格参加有关“专本衔接班”的学习。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复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比如学生本人并非是我院正式在校生,或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科学习专业等情况,主考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专本衔接专业学习资格。
第三条 获专本衔接入学资格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学生进行图像采集和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学生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内的信息要仔细核对,如有变动,应及时提出申请变更,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按专业、班级分类编定学号(与准考证号相符),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表等。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毕业或结业离校,移交工作单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具体参照《学生手册》)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习、考核
第六条 专本衔接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包括以下四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加考课程。
公共基础课程:一般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这类课程一般直接认可专科阶段的相同课程成绩。
核心课程:一般为专业课程。开设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本科阶段所学的知识与专科阶段的知识能有效衔接。
选修课程:一般是针对衔接专业增设的特色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的课程。
加考课程:是指非本专业专科考生报考本专业需要加考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照专本衔接计划完成以上四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服从学校的教学进程安排。每门课程考试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属于考试合格课程。课程考核的成绩将载入专本衔接成绩登记表,毕业时归入专本衔接学籍档案。
第七条 专本衔接学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我市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完成。各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和组织方法如下:
(一)报名:每次考试前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学生进行专本衔接考生报考,报考完成后,按当地自考办的要求将考生信息汇总,并报送到温州市招生考试院自考办公室,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二)课程的考核办法
1.“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公共基础课程”成绩我院专科在籍学生通过申请办理课程成绩互认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开具成绩证明交主考高校。由主考高校汇总、审核后,自考办审核通过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并且该成绩及学分永久有效。学生申请办理成绩互认手续必须是在籍的时效内,因故离开学校后不可再办理成绩互认手续。
2.“核心课程”的课程考核分二部分,第一部分是省自考委统一组织的考试。第二部分是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考试。
(1)校考部分的考试时间地点:校考的课程考试地点均在我院校区,校考的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省统考之前。
(2)省考部分的考试时间地点:省考的课程考试地点由省自考委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4次,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补考。
3.“加考课程”考核为校考课程,统一由主考院校组织考试,自考委审核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该成绩及学分永久有效。
4.“选修课程”的考核由主考学校统一部署,同时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主考学校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践活动,并给出课程成绩,通自考委审核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该成绩及学分永久有效。
三、课程成绩记载及有效时限
第八条 专本衔接考生的所有课程成绩都统一用自考系统的成绩管理模块进行管理。成绩的有效性规定如下:
1.对专本衔接工作开展前,已参加自学考试的我院专科在校生,其原已取得的全格成绩仍然有效。
2.如果学生因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原因离开我院,而专本衔接的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未完全完成。则可持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到我省任何地市继续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通过的课程成绩及未通过的课程的校考成绩继续有效。
四、转专业、休学与退学
第九条 学生一旦按专本衔接专业取得自考准考证,一般不得中途改换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专业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参加新专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因转专业造成的课程成绩无法认定的,都需要重新缴费并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中途暂时不能继续在校参加学习,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名单需要及时报主考学校备案。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学生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超过一年时间不能恢复学习的学生,建议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申请不再就读专本衔接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报主考学校备案。退学时具体退费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退学后已学课程成绩按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习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辅导、自习、考试、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
1、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必须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毕业生因工作等原因较长时间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2、未经请假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达到某门课程学时数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省考课程不得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该课程期末考试,校考课程直接不能参加,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二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针对毕业班的学生,因实习等原因可以申请网路课程学习。
3、继续教育学院每月汇总本月缺勤学生名单,并在公告栏处公示。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专本衔接课程的学习与专科学习的关系,既要完成专本衔接课程的学习,又要注意学好专科课程的学习。对品学兼优者,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评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专本衔接班退学处理等。
第十五条 无论何种课程的考试,凡是考试作弊的,该生此前所考的所有课程成绩全部作废。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表现良好的学生在奖励特别是奖学金申请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归入本人专本衔接学籍挡案。
七、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专本衔接专业无学习年限,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有课程并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就可申请办理毕业证。
八、毕业管理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九、附则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施行,本细则相关内容如有变化以省自考委规定为准,具体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