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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城继教院〔2013〕1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李玉智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13-06-06 浏览:

 
 
 
 
温城继教院〔2013〕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班级,同学:
       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管理,营造良好学风,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订《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通知   管理办法   考勤△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综合办          2013年6月3日印发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技能+学历”教育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方法、请假和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副班长协助任课老师完成,每节课都要清点到课人数并记录缺课同学姓名,考勤记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后每周汇总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生考勤干部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考勤干部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通过个别谈话、向辅导员反映等方式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教育。任课教师要支持学生考勤干部的工作,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并签字,发现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须在第一小节上课前10分钟至上课后20分钟在教室门口考勤,第二小节下课前20分钟再次到上课教室查看早退等出勤情况。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一)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老师处索取),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请假课程,病假必须有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分别送请有关部门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三)审批后,请假单副联由本人交予班级考勤人员(副班长),考勤人员做好记录后与班级考勤表一并交至学生工作办公室。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并返校上课。
第十条 旷课时数计算:
(一)早晚自修:迟到1次按旷课0.25节计算,早退1次按旷课1节计算,缺勤1次按旷课0.5节计算;
(二)日常课程:迟到1次按旷课0.25节计算,早退1次按旷课1节计算,缺勤1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政治教育活动、劳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无故迟到和早退1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处理,学生旷课的处分,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缺课或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补充说明: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从201363开始至12/13学年第二学期末,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者,取消本学期所有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